共产党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决定了国家治理体系的中国特色。
[42]参见同注41引文,第139页。正当行政程序的内涵也是不断丰富与发展的,听取申辩、回避、说明理由、公开、透明、参与等都成为正当行政程序的内容。
然而,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文化等方面都发生着巨大变革:信息革命带来了人类交往的世界化,人类相互依存的的需求增大,贸易、金融跨国化发展,国际性与区域性组织、跨国公司、各种NGO等纷纷建立,超国家权力日益明显,全球化的趋势已经势不可挡。社会公众中任何一员的权利或利益将受到即将作出的决定的影响时,在决定作出前,他有权递交书面意见,并且在必要时,有权发表口头意见。参见[英]韦德:《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43页。在意大利宪法的最初版本中没有一个关于法治国以及正当行政程序的明确肯定,而且在1990年8月7日第241号《行政程序与查阅行政文件权利的法律》出台之前,意大利并没有一个关于行政程序的一般性法律,对正当行政程序原则的阐释仅仅体现在宪法法院与行政法院的审判实践中。Enrico Guicciardi, La giustizia amministrati-va. 3. eed. Padova, CEDAM, 1954, p. 69. [21]G. Roehrssen, 11 giusto procedimento nel quadro dei principi costituzionali, in La discipltna generale del procedimento ammtnistrativo(Atti del XXXII Convegno di studi di scienza dell amministrazione),Giuffre Editore, 1989,pp. 52-54. [22]《意大利宪法》第24条:为保护其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任何人都有权提起诉讼。
[48]然而,这些全球性的规则不受国内行政法的限制,在很多情况下,这些规则也不受建立在国家条约基础之上的国际法规范的约束,可以说,它们逃脱了传统的监督机制,因此受到强烈批评。在欧盟法中,最初行政程序很少被注意,其中一个原因是长期以来行政程序本身在成员国内就不占有重要地位。与其他种类的公权力不同,审判权具有自身的独特属性,其独立性首先要求审判权的统一行使。
司法公开是法官职务独立性的有效制约。从总体上看,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历来具有法官独立的传统,这集中体现在美国宪法第三条的第一款,即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的法官,如果尽忠职守得继续任职,并应在规定时间获得服务报酬,此项报酬在他们继续任职期间不得减少。为了确保法官能够无惧于政治压力、社会舆论压力与非专业意见的干扰,绝大多数国家都立法明文规定法官的职业保障,如一旦获任命即终身任职、且薪资待遇不得降低,除非因行为不检并经由严格的法定程序予以弹劾,否则任何人——即便是总统——都无法将一名称职的法官革职。事实上,正是宪法与法律给予法官以法律下的独立地位,因此法官也不可能不受任何约束。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年10月28日专门出台了《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其中一方面特别强调坚持依法独立审判,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另一方面也专章强调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尤其是完善审判质量评估体系,健全和完善错案评价标准和问责机制。在讨论宪法草案时,围绕审判权还是司法权问题宪法起草委员会曾进行过讨论,最后基于中国宪法文化与宪政体制的特殊性,没有采用司法权,而采用审判权,一直延续到今天。
上述三个方面是保障法官独立的有机整体,如果能够通过具体的司法管理体制满足上述这三个方面的基本要求,法官的独立性与审判独立的目标就有可能实现。法官因为有机会对案件审理作完全的掌控,那么也就必须负起相对的责任,其所作的每一笔判决、所写的每一句判词,都将被记录在案、公之于众、甚至为后世所评价。宪法原则体现国家的主流价值观,对整个国家生活产生引导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以及习总书记对《决定》的说明中指出要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政法机关要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强调了审判独立在法治国家建设和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地位,为落实审判独立的宪法原则提出具体的举措。
(三)法官独立的制约与界限 法官依法独立审判,是法治的应有之义,也是宪法第126条的审判独立原则的组成部分。宪法原则体现了宪法国家应追求的基本目标与价值体系,引导宪法生活的基本方向,对整个宪法制度的运行过程起到指导功能,构成宪法制度统一的基础。也就是说,我国并不存在分属于中央层面或地方层面的审判权。如在美国,有的学者在谈论宪法原则时认为,美国宪政的基本原则是权力分立和权力分配,并从这一原则中派生出美国宪政的另一项原则,即限权原则。
[vii]沈家本:《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奏酌拟法院编制法缮单呈览折》,载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843页。本文以宪法126条规定为基础,将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概括为审判独立原则,如司法机关不包括检察机关,审判独立原则就是司法独立原则。
一般而言,党的主张首先具体化为某项政策或者决策,然后再影响司法政策的形成与做出,最终对司法审判活动产生影响。政策指导表现为各级党委的决策对司法工作的影响,特别是通过各级党的政法委员会贯彻落实司法政策,以及协调各个司法机构。
因此,我国宪法上的审判独立在形式上是一种具有相对性的独立。[xx]可见,法官的独立性在各国宪法中乃是审判独立的应有之意。审判独立原则虽然早已在宪法中得到确立,但这一原则一直没有得到立法者和决策者的充分重视从而形成为具体的保障机制,尤其是审判独立仍然偏向法院整体的独立,而未深化为法官的独立,甚至不承认法官的独立。[xix]法官独立实乃是一种专门的法律理性与技艺的自足与独立,没有这种独立的地位,则法官所作的判断既不公正、也不终局。如有的学者认为,宪法第126条中的依照法律规定6个字中,法律二字是狭义的,不包括宪法在内,[xiii]并以此作为法院不能将宪法作为司法适用的依据。关键词: 审判独立 人民法院 宪法原则 人民法院是宪法规定的国家的审判机关,其运行的基本结构与原则是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此外,习近平总书记还专门提及在实施宪法的过程中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性,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进入 韩大元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审判独立 人民法院 宪法原则 。
从各国宪法有关司法制度的规定出发,确认审判独立是一种普遍共识和规律。法官的职业保障和办案责任制也会陆续出台有力的举措。
组织领导表现为各级司法机构设立党组,各级党委和法院的党组织在法官选任,特别是院长、副院长等方面有实际权力。基于宪法的价值体系与功能,通过宪法原则对审判活动进行指导是宪法与司法相互作用的重要形式。
[viii]实际上,1946年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早就已经将司法机关作为重要的部门加以规定,其中有各级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除服从法律外,不受任何干涉的规定。宪法原则作为制宪、行宪以及释宪的指引,其涵盖范围更为宏观也更具全局性。从这个意义上讲,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恰恰是在宪法的框架内重申和深化了审判独立这一主题。相应地,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中位于终审地位的机关,所行使的也是统一的审判权的一部分,而无所谓中央的审判权。
因此我们看到,《决定》当中分别提出: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以及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判决书,这些问题的论述是切中肯綮的[xvi]笔者曾对此问题进行过详细的论述。
宪法明确赋予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尤其是第126条后半句对于特定干涉情形的排除提示了审判独立有可能遭遇的挑战——考虑到文革对于司法制度的破坏与特定历史背景,这一规定具有特殊的意义。其次,宪法原则决定着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内容与方向。
关键词: 审判独立 人民法院 宪法原则 人民法院是宪法规定的国家的审判机关,其运行的基本结构与原则是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当然,宪法所确认的审判独立原则是非常明确的,但文本与实践之间的冲突仍然是客观存在的。
十八届三中全会是我国改革开放历程中的重要节点,而司法改革的核心就是回归司法的客观规律,保证审判权的独立行使。从只服从法律到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规范表述的变化引起了人们的争议,不少学者主张应恢复1954年宪法的表述,即只服从法律。其中,宪法作为审判独立之根本保障的作用之所以能够发挥,当然是要以宪法获得实施作为前提的。如果脱离法治思维,只追求形式上的统一和管理,有可能导致审判独立原则的弱化,甚至为有些党组织干预法官任免提供合法依据。
与其他种类的公权力不同,审判权具有自身的独特属性,其独立性首先要求审判权的统一行使。具体而言,宪法原则的基本功能表现在:提供现代国家构成原理的基础,使国家权力的运行具有统一的基础,使宪法在统一的理念下获得更多的社会支持,并提供解决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冲突的指导原则与理论依据,是解决社会各种利益纠纷的准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正是遵循这一思路,在行政诉讼管辖方面增加两项新的制度,一是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二是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落实这些具体举措过程中必须遵循宪法原则与界限,妥当处理不同层面的宪法问题,高度重视审判工作在宪法实施中的作用。
新中国所建立的人民司法制度也基本延续了司法独立的观念。组织领导表现为各级司法机构设立党组,各级党委和法院的党组织在法官选任,特别是院长、副院长等方面有实际权力。